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2月7日部特四字第0993189859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離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現為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後,嗣受刑事判決確定,有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 條應予免職情事者,因已無現職可免,爰權責機關事實上無法核發免職令,惟服務機關應將是類人員之刑事判決結果詳實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並函報本部登記,俾使本部人事資料登錄完備並有利於相關資料之控管。至如當事人於離職或撤職停止任用期滿,復再任公務人員後,始接獲刑事判決確定,有任用法第28 條規定應予免職情事者,仍應由權責機關依規定核發免職令予以免職,並依規定報送本部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