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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秘書調任本機關其他職務,尚未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12月28日部銓四字第099329477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國民大會、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以上開規定並未就無直接主管單位之主管人員(例如幕僚長)之調任予以限制,爰是類人員仍得直接調任本機關其他職務,否則將造成其不得調任本機關其他職務,而機關首長、副首長反得調任本機關其他職務之不合理情形。

二、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秘書調任本機關其他職務,是否有違任用法第18 條之規定一節,以各鄉(鎮、市)代表會(以下簡稱代表會)秘書係屬幕僚長性質且無直接之主管單位,任用法並未就其調任予以限制,爰代表會秘書職務調任本機關內其他職務,除調任低二職等以上職務需當事人自願外,尚難謂違反任用法第18 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