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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及格人員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3年後,得調任原錄取分發區改制後合併之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任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月20日部銓五字第1003305090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依考選部98 年11 月3 日選特字第0981501413 號書函略以,地方制度法第87 條之3 已明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現職公務人員移撥及轉調限制之規範,該項規定係以安定機關人事及兼顧現職移撥人員權利為依歸,至非屬移撥情形之各縣(市)政府地方特考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3 年後,基於和移撥人員權益維持平衡,及對當事人有利原則之考慮,准許非移撥之現職人員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3 年後,得調任原錄取分發區改制後合併之直轄市政府或原錄取分發區被合併為不同錄取分發區之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任職。據此,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至臺灣省南區機關服務之人員,如非屬上述配合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現職公務人員移撥之情形者,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滿3 年後,得調任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