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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任機要人員因曾任職之公司已歇業,無法取得服務證明,如何認定其年資得否具機要人員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月25日部銓四字第100329988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機要進用辦法)第6 條規定:「各機關進用之薦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七、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得有學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2 年者……」依該條之立法說明,機要人員曾任年資是否屬該條所稱「相關職務」,應由進用機關視其擬任職務及業務需要自行衡酌認定,不限行政、技術、研究或教學等年資。又該曾任相關職務之年資應為專職專任年資,臨時人員年資不予採計,方符機要進用辦法以學歷及一定年限工作經歷進用機要人員之精神。

二、某甲擬任彰化縣溪洲鄉公所薦任機要人員,其曾任台灣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日報)之年資,因該公司已停刊歇業,致無法取得服務證明,得否以某甲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下簡稱勞保資料表)認定其具該公所薦任機要人員任用資格一節;以某甲勞保資料表僅載明其自86 年6 月10 日至89 年8 月15 日止曾以台灣日報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本部尚無法據以判斷某甲是段年資是否屬專職專任之年資,且進用機關如何認定是段年資符合機要進用辦法所訂「相關職務」之年資,恐亦可能產生爭議;惟考量台灣日報既已歇業,某甲現欲取得服務證明或相關資料,確有實際上之困難。為符法制並兼顧當事人權益,除勞保資料表外,請某甲另檢附其他可資佐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所得稅扣繳憑單或考核單等),並以書面方式,敘明其曾任台灣日報年資之相關事實(如任職部門、職稱、直屬主管姓名、工作內容、任職經過、是否為專職專任等),並簽名具結,辦理其任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