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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及格人員配合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而移撥者,其限制調任機關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
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2月16日部銓五字第1003315970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依考選部100 年2 月9 日選特二字第1000000402 號書函略以,應98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原分發至臺南縣某公所,因99 年12月25 日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直轄市),原分發占缺機關就地改制為臺南市某區公所,嗣後現職人員得否調任臺南市政府或所屬機關任職,依地方制度法第87 條之3 規定,依第1 項改制而移撥人員仍須受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 條限制轉調年限之規範,即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於依前揭規定移撥改制後機關繼續任職滿3 年內,不得轉調移撥機關以外之機關,其日後之轉調,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原請辦考試機關或移撥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俾與其他未受移撥人員之權益取得平衡。

附註:
依考選部100 年6 月1 日選特二字第1000003265 號書函略以,某甲係應96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錄取分發區為臺灣省南區),97 年7 月30 日分發至原臺南縣左鎮鄉公所占缺任用,嗣99 年12 月25 日臺南縣、臺南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隨同業務移撥至臺南市左鎮區公所,某甲於左鎮鄉公所及就地改制之左鎮區公所合併任職滿3 年後,原得轉調改制前之高雄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現因高雄縣、高雄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某甲自得轉調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