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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長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願調任本單位非主管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5月3日部特一字第100330048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某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地方檢察署)委任第五職等司法行政職系法警長某甲,於100 年1 月24 日簽請辭去該職,調任法警職務,如係屬自願,則不受上開調任規定之限制,得降調本單位非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