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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7月27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適用之修正後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8月19日部法三字第100342756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試院100 年7 月25 日令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將原戶政職系中移民行政子項分出另立移民行政職系,並列於安全職組,其修正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如下:

一、97 年1 月17 日以前應戶政職系考試及格人員(含97 年1 月17 日以前辦理公告之戶政職系考試),取得一覽表修正後之戶政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以及移民行政職系之任用資格。

二、97 年1 月18 日以後至100 年7 月26 日以前應戶政職系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一覽表修正後戶政職系及移民行政職系之任用資格。

三、100 年7 月27 日以後應戶政職系或移民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人員,分別取得戶政職系或移民行政職系之任用資格。但100 年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暨普通考試、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均已於100 年7 月26日以前辦理公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應上開本年度戶政職系考試及格人員,仍取得一覽表修正後戶政職系與移民行政職系之任用資格。

四、100 年7 月26 日以前經銓敘審定戶政職系有案人員,所得調任之同職組職系,包括一覽表修正後之戶政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以及移民行政職系。五、100 年7 月27 日以後經銓敘審定戶政職系或移民行政職系有案人員,分別取得是日修正生效後之一覽表同職組各職系及視為同一職組現職人員得單向(或相互)調任職系之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