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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級資位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得以曾任佐級三十八級240薪點(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年資,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取得委任第四職等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條第4款、第5款;第4條第2項、第4項及第7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附則2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8月23日部特四字第100339389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轉任辦法)第7 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以下簡稱對照表)附則2 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相互轉任時,依本表所列平行等級,認定為『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予以採計提敘官職等級。」而佐級三十八級240 薪點以上,依對照表規定係相當交通行政人員委任第三職等。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1 條規定,當年1 至12 月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2 年列甲等或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準此,員級資位人員,依二類轉任辦法轉任時,得採計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之佐級三十八級240薪點以上年資,提敘至委任第三職等本俸最高級,其年終考成結果,如比照合於考績法第11 條有關取得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時,同意取得委任第四職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