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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1月2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應政風職系考試及格或經銓敘審定政風職系有案人員適用於修正後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1月21日部法三字第100351495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試院100 年10 月31 日令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將原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並由安全職組移列於法務行政職組,其修正前應政風職系考試及格或經銓敘審定政風職系有案人員,得予適用於修正後職系如下:

一、97 年1 月17 日以前應政風職系考試及格人員(含97 年1 月17 日以前辦理公告之政風職系考試),取得一覽表修正前安全職組政風職系以外其他各職系,以及一覽表修正後廉政職系之任用資格。

二、97 年1 月18 日以後應政風職系考試及格人員,取得一覽表修正後廉政職系之任用資格。

三、本年11 月1 日以前經銓敘審定政風職系有案人員,所得調任之同職組職系,包括一覽表修正前安全職組政風職系以外其他各職系,以及一覽表修正後之廉政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