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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特考高員三級考試業務類運輸營業科及格人員,現任職行政機關一般行政職系職務,未曾審定交通行政職系,可否視為現職交通行政職系人員調任經建行政職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4項及第18條第2項
二、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2月19日部銓四字第1003480948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3 條第4 項規定,有關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同法第18 條第2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復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現職公務人員,指本法(按: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定各機關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於其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並經本部銓敘審定列有職系現仍在職之人員。

二、某甲應86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考試業務類運輸營業考試及格,於86 年11 月29 日任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臺北運務段列車長,並歷任相關職務,因未審定職系,尚非屬調任辦法之適用對象,其93 年4 月12 日於交通事業機構轉任一般行政機關時,以前開鐵路特考資格,並採認實際工作內容,視為現職交通行政職系人員,適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之規定,轉任一般行政機關一般行政職系職務。以上開「視為現職交通行政職系人員」係就轉任當時予以從寬認定,某甲現既已為一般行政機關審定為一般行政職系人員,即應以現職身分及資格,依任用法、一覽表及調任辦法等規定辦理調任。

附註: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業於108 年1 月16 日修正發布,並於109 年1月16 日施行,部分職系已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