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3月22日部法三字第100333555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三、……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揆其立法意旨,係基於行政倫理考量,爰規定主管人員不得在其主管單位內調任其他職務,因此,上開規定所稱「本單位」之層級,係視該主管人員之所在單位為準,即一級單位之主管,不得調任該一級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二級單位之主管,則不得調任該二級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