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5 條第6 款及第7 款、第6 條第7 款及第8 款、第7 條第6 款所定學歷併同曾任相關職務年資之條件,其「年資」與「學歷」並無先後關係,亦即該等「年資」非以取得「學歷」後之工作經歷為限,惟須為專職專任年資始可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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