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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所定學歷併同曾任相關職務年資條件之採計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第6款及第7款、第6條第7款及第8款、第7條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2月4日部法三字第10948959722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5 條第6 款及第7 款、第6 條第7 款及第8 款、第7 條第6 款所定學歷併同曾任相關職務年資之條件,其「年資」與「學歷」並無先後關係,亦即該等「年資」非以取得「學歷」後之工作經歷為限,惟須為專職專任年資始可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