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 年11 月22 日89 銓一字第1966713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12 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一、最近3 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
二、最近3年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者。
三、最近3 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
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五、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復參酌本條第1 項立法意旨,係明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之積極要件,以期拔擢優秀人才。準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現為第2 款及第3 款)自願調任低一官等職務或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人員,非屬本法得優先陞任之適用對象。
附註: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 條第1 項業於98 年4 月22 日修正為「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12 條第1 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3 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3 年內經1 次記2 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3 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5 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