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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調任低一官等職務或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人員,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優先陞任之適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1月22日89銓一字第196671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一、最近3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二、最近3年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者。三、最近3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四、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五、經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復參酌本條第1項立法意旨,係明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之積極要件,以期拔擢優秀人才。準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現為第2款及第3款)自願調任低一官等職務或調任同官等低職等職務人員,非屬本法得優先陞任之適用對象。

附註:本法第11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一、最近3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二、最近3年內經核定1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三、最近3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四、最近5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