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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及格先以委任第三職等書記任用之人員,不得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優先陞任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 89 年 10 月 16 日 89 銓一字第 1950310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經考試及格分發(現為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得免經甄審(現為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茲以經普通考試及格者,於分發擔任委   任第三職等書記職務,核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有關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係屬相當而非以較所具資格較低之職務任   用。準此,上開「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者」,未包含普通考試及格  人員先以委任第三職等書記任用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