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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所規定應參加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員,應不含副主管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 年6 月26 日90 銓一字第2041936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 條第2 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同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現為第1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所定之主管職務。本部研擬本法草案第10 條有關得免經甄審,逕由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陞任之職務,其中第3 款原訂為「機關內部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之人員」,嗣於考試院審查時,部分審查委員主張宜以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為限,以保障公務人員陞遷機會,並避免一級單位副主管職等相當之職務是否列入之疑義,爰予修正為「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基於本法所規範主管職務之認定,涉及是否得免經甄審,逕行陞任(本法第10 條)、實施遷調時,其對應之職務(本法第13 條),及是否應參加主管才能發展訓練(本法第14 條)等,有其整體一貫性。因此,本法第14 條所稱之主管職務,應不含副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