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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辦理優先陞任者,仍適用同法第6條逐級陞遷及第12條第1項陞任消極條件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7月10日部銓一字第091215916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1條第1項就具特定條件者,規定得免經甄審(現為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僅賦予機關用人權責彈性裁量之空間,並未排除同法第6條依陞遷序列逐級陞遷及第12條(現為第12條第1項)陞任消極條件等規定之適用。因此,關於學校組長職缺辦理陞遷時,經職員評審委員會認定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員,並經校長同意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時,具模範公務人員之組員得否依陞遷法第11條之規定,免經甄審跨二序列優先陞任組長職務一節,以上開情形已依陞遷法第6條規定決定陞任層級,如無同法第12條不得陞任情形,得由機關依權責裁量是否免經甄審程序,由再次一序列最近3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優先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