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肆、陞遷 > 陞遷資格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各機關依法進用有案之臨編簡派職務回國服務留學生,擬予陞任較高之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任外,並應依法辦理原職務之註銷改設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3條及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 年3 月20 日部銓二字第0922222118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3 條規定略以,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第6 條第2 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本部89 年10 月20 日89 銓一字第1954216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後,原進用有案之臨編薦派以上職務回國留學生,於派用期限內晉升簡派職務時,應以具有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4條第4 款派用資格者,始得參加本機關晉升簡派職務之陞任甄審。」是以,現職臨編薦派以上職務回國留學生,其陞遷係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依前開規定,並應依陞遷序列中出缺職務次一序列具有資格之人員(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再由次一序列人選具有資格人員)造列名冊,經甄審委員會評審後,報請機關首長圈定陞補之。

二、本部84 年11 月14 日84 台中甄一字第1210471 號函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略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協助留學生回國服務實施要點廢止後,各機關已無法再依該要點進用人員;至原依前開實施要點進用之回國服務留學生,於該要點廢止後,同意其得繼續留任至派用期限屆滿為止,期限屆滿,機關基於業務考量,認有必要延長者,得酌予延長,每次不得逾3 年;上開人員擬予以晉升時,得以註銷改設方式調整派用職務。準此,各機關依法進用有案之臨編簡派職務回國服務留學生,擬予陞遷較高之職務,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外,並應依法辦理原職務之註銷改設。惟陞遷與否,係屬首長用人權責。

附註: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已於104 年6 月19 日廢止,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 條之1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