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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辦理陞遷時,對於次一序列具有出缺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尚無法另訂陞任資格之差異條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 年9 月24 日部銓一字第0932413676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第1 項)本法第9條第1 項所稱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指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人事單位應依下列情形造列名冊:一、辦理機關人員陞任時,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依本法第七條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造列。……。」本機關辦理陞遷時,除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外,對於次一序列具有出缺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即應造列名冊辦理陞任,尚無法對於同一序列人員,另訂陞任資格之差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