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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機關長官具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關係,在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嗣後如經機關甄審委員會評審程序,得陞任免經甄審(選)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 年7 月12 日部銓一字第0962785625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第2 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0條規定略以,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得免經甄審(現為甄審〈選〉)程序,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本部96 年5 月29 日部法二字第0962806588 號書函及本部92 年4 月16 日部地一字第0925156555 號書函解釋意旨,任用法第26 條第2 項條文所稱「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如於該機關調升職務係經該機關甄審委員會之評審程序辦理,得不受任用法第26 條第1 項迴避任用規定之限制;至於調升職務係依陞遷法第10 條之規定辦理時,因係由其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仍應受迴避任用規定之限制。準此,機關長官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在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如係經機關甄審委員會評審程序辦理陞任得免經甄審(現為甄審〈選〉)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時,尚難謂有違任用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

二、本部93 年2 月11 日部法二字第0932292433 號書函略以,陞任案如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 條第3 項有關非財產上利益之衝突問題,仍應依該法第10 條規定予以迴避,由其職務代理人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