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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達6個月以上,其於進修或研究期間依規定返回機關上班之期間,仍不得辦理陞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7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11月13日部銓一字第0962813158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現為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現為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現為全時訓練或進修)6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現為訓練或進修)期間者。……。」係指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研究達6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期間者,不得辦理陞任;其於進修或研究期間依規定返回機關上班之期間,仍不得辦理陞任。

附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6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但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奉派參加由中央一級機關辦理與職務相關須經學習評核,且結束後須指派擔任該項特定業務工作之6個月以上訓練或進修,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