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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所稱「最近1年」考績列丙等,係指甄審當年之「前1年度」考績結果為丙等而言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6月12日部銓一字第0983072557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下列人員(現為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五、最近1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按「者」字現已刪除)……。」本部93年12月24日部銓四字第0932442654號書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係考核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並自次年1月起執行,以1個年度為計算基準。從而上開陞遷法第12條第5款(現為第12條第1項第5款)所稱「最近1年」考績列丙等,係指甄審當年之「前1年度」考績結果而言。92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者,依該規定,於93年1月至12月期間,自不得辦理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