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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特種考試、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得否准予參加甄審(選),俟期限屆滿後再予派代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1項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3項及第2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3月17日部銓二字第099316569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本部96年11月16日部銓三字第0962875115號書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3項(按:原規定:「各等級特種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以申請舉辦該特種考試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為限。……。」現行規定為:「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制行之。」)及第22條規定,應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需於特考特用限制轉調年限屆滿後,始得於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機關任用。至是否同意渠等人員尚於限制轉調期限內,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選,宜由各機關首長本於權責參處。
二、應97年以後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尚於限制轉調期間之人員,得否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選一節,公務人員限制轉調任用之規定,係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辦理,非屬陞遷法規範範圍;現行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現為第6條)規定,亦有轉調期限之限制,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及格者,於限制轉調期限內,得否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選,應與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規範相同。依前開規定,渠等人員均須於限制轉調年限屆滿後,始得於限制轉調機關以外之機關任用。至是否同意渠等人員尚於限制轉調期限內,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選,各機關宜審酌其業務需要、人員遞補需求之緩急程度及各應徵者何時得解除限制轉調期限等情形,本於權責參處。
三、不同人員於不同限制轉調期間內,得否主張期限將屆參加他機關公開甄選,機關倘僅同意其中1人報名時,機關得否逕以「人事行政職權之行使」逕行函復其他未經受理者,以及仍受限制轉調人員於報名不同機關時,同時有經獲准及否准參加甄選情形等節,依前開規定,是否同意渠等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限內,參加限制轉調機關以外機關之公開甄選,係機關考量各該職缺之業務需要、人員遞補需求之緩急程度及應徵者何時得解除限制轉調期限等情形,依權責衡酌處理,非屬當事人得逕予主張,各機關自得依業務需要,就不同限制轉調期間內人員差別處理。又各機關職缺之業務需要等情形各有不同,是否同意受理渠等人員報名,自應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衡酌辦理,以維用人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