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肆、陞遷 > 陞遷資格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機關因組織修編暫無法送審,銓敘審定前,如符合各該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與相關規定,仍得由服務機關出具機關證明參加甄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 年7 月27 日部銓一字第0993231856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 條、第7 條及第8 條等規定,各機關對於人員之派代送審,涉及職稱、官等、職等及職系部分,應以該機關經考試院核備之組織法規及本部核備之職務歸系為依據。本部78 年11 月25 日78 台華甄三字第0350694 號函略以,本部辦理任用審查,依法須俟所擬任職務完成歸系核備手續後,始能據以辦理,嗣後應請俟擬任人員之職務,確實依規定完成職務歸系核備手續後,再行辦理送審。基於機關完成組織修編作業前,其人員之職務編號、職務歸系、職務列等及所在單位等任審資料,均可能有所異動,為確保是類人員銓審及考績資料,逐筆登錄無誤,減少人事人員漏辦或誤審情形,並維護當事人權益等考量,各機關於組織修編期間擬任人員時,原則上,均暫緩辦理送審。至於銓敘審定前,如符合各該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與相關規定,仍得由服務機關出具機關證明參加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