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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第1款規定安置、移撥之人員,移撥至新設機關新職務後,擬再陞遷其他職缺時,除再陞遷之職缺有得免經甄審(選)情形外,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審(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月28日部銓一字第100330978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9年12月10日部銓一字第0993218062號書函略以,以行政院組織改造配合組織調整相關人員,如係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等規定配合移撥至新職機關人員,自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3項)第1款免經甄選規定辦理。至該等人員,是否屬依暫行條例等規定配合移撥至新職機關,因涉及組織調整態樣之認定,及是否有移撥之事實,仍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局)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等相關機關,本於權責認定卓處。
二、茲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既經人事局洽商研考會認定為新設機關,其人員若有符合陞遷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情形,則得免經甄選規定辦理。另該等配合移撥者,屆時仍請於派令或送審書表內註明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之人員。至人員移撥至新設機關新職務後,擬再陞遷其他職缺時,除再陞遷之職缺有得免經甄審(選)情形外,仍應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甄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