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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政務人員,擬回任非政務職,得視同機關現職人員,以其轉任前最後審定職務為基準,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及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1年10月9日部銓四字第101364127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政務人員雖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適用對象,惟屬編制內職缺,是類人員如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揆諸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之本旨,予以視同現職人員辦理陞遷,尚無不合。是政務人員如具有法定任用資格,擬回任非政務職,參照本部98年6月23日部銓二字第0983078863號電子郵件規定,得視同機關現職人員辦理陞遷;爰以其轉任政務職前最後審定之薦任第八職等科長職務為基準,如其現擬回任薦任第九職等副處長,係由原薦任第八職等科長陞任,應依陞遷法規定辦理陞任甄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