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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因職務性質不同分別訂定不同之陞遷序列表時,不同性質職務出缺,其他性質之職務人員,經機關認定為相當該類出缺職務之次一序列者,如具有擬出缺職務任用資格且無不得辦理陞任之情形,可依規定參加陞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 年7 月25 日部特二字第1023748351 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茲考量實務作業,各機關為避免造成擔任不同性質職務人員陞遷上之窒礙,基於業務需要,得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將不同性質之職務分別訂定陞遷序列表;惟該條項規定並未限制不同職務性質人員間的流通,爰其不同性質職務出缺,其他性質職務人員經機關本於權責依陞遷序列表所定陞遷序列訂定原則,認定為相當該類出缺職務之次一序列者如具有擬出缺職務任用資格,且無陞遷法所定不得辦理陞任之情形,自可依規定參加陞補,以維機關人員陞遷之公平原則。倘因機關將不同性質職務分別訂定不同之陞遷序列表,於不同性質職務出缺時,限制該性質職務人員尚得參加陞任,其他性質職務具有出缺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則不得參加陞任,已屬對於參加該職務之次一序列人員,另訂陞任資格之差異條件,有違陞遷法第6 條規定逐級陞遷之立法原則。準此,有關某縣政府消防局一般行政職系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出缺,除次一序列行政人員得依規定參加內陞外,其他性質職務經機關本於權責依陞遷序列表訂定原則,認定為相當該類出缺之次一序列者,亦得依規定參加該職務之內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