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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陞遷時,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得併同考量將該職務得改歸之其他職系,亦納為該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規定辦理陞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2月19日部銓一字第108488295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利各機關實務作業,並兼顧公務人員陞遷管道,各機關辦理陞遷作業時,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得依本部97 年8 月27 日部銓一字第0972971526號電子郵件,將該職務依職務歸系辦法相關規定得改歸之其他職系,亦納為該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規定辦理陞遷(如:機關某單位土木工程職系職務出缺,依該機關組織法規及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定該單位職掌事項,含括土木工程職系、機械工程職系及電子工程職系〈現為電機工程職系〉之範疇,機關可視業務需求將上開土木工程職系職務調整歸入機械工程職系或電子工程職系,是除具有土木工程職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外,機關亦可使具有機械工程職系或電子工程職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得報名參加)。
二、為符合陞遷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之意旨,各機關職缺辦理外補公開甄選如經審酌後,擬將具有該職缺得改歸之全部職系或部分職系任用資格人員亦納為甄選對象,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應將該職缺得改歸職系併於機關甄選公告內同時載明周知(如:同前開案例之情形,機關如擬將具有該職缺得改歸之全部職系或部分職系任用資格人員亦納為甄選對象,甄選公告應將擬納入之職系,分別載明「土木工程職系〈或機械工程職系〉」、「土木工程職系〈或電子工程職系〉」、「土木工程職系〈或機械工程職系或電子工程職系〉」),以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