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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職缺辦理公開甄選,列有正取、候補人員,正取人員無法調任時,於規定之候補期間內,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宜依序通知候補人員遞補職缺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7月27日部銓一字第110536969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意旨,係為簡化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即時因應機關用人之需,明定機關得增列候補名額,依序遞補相關職缺。基於得增列候補名額,係為簡化辦理公開甄選作業,且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2項及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係規範機關職缺甄審(選)之相關作業程序等,至任用與否,係屬機關首長權責,是如機關於職務出缺經辦理公開甄選列候補人員後,有得進用候補人員之情形,而因相關因素考量不予進用,應屬機關權責;惟為兼顧公開及誠信原則,以正取及候補人員均屬經公開甄選錄取之正額人員及增列為候補之人員,出缺職務於正取人員無法調任時,於規定之候補期間3個月內(現為最長5個月),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宜依序通知候補人員遞補職缺。如逾候補期間,依規定即無法由候補人員遞補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