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肆、陞遷 > 陞遷程序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參加他機關公開甄選通過,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指定商調時,須經現職機關首長或任免權責機關同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 年10 月9 日89 銓一字第1952217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參加他機關公開甄選,是否須先簽經現職機關首長核可,本部前於89 年8 月3 日89 銓一字第1930040 號函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或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內尚無須先簽經機關首長核可之相關規定在案。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 條規定:「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現職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時,得指明商調之。(現為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同法施行細則第20 條(現為21 條)明定,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辦理甄審後(現為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另有關指明商調作業程序,本部89 年1 月13 日89 法二字第1836806 號函釋略以,擬任機關擬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時,由擬任機關或擬任職缺之任免權責機關逕函當事人原服務機關辦理商調。又實務上各機關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於經該機關辦理甄審後,亦須簽陳機關首長同意發函商調。

附註:為期現行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更加簡捷,本部96 年7 月30 日部法二字第0962807748 號函,業就公務人員商調作業程序另作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