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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不得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辦理指名對調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8月12日部銓三字第0983093638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2項及第3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現為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3項第2款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現為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現為經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現為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交付各該任免權責機關或當事人服務機關之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現為調任)者。」醫事人員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務係分屬不同任用制度,並依不同之任用制度而有不同之職務列等、級別,是以,指名對調僅適用於相同任用制度人員間,且職務列等(或級別)相同、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