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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調公立學校教師擔任行政機關依法應辦理送審職務之相關陞遷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11 月4 日部銓一字第098312088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1 年7 月4 日部銓二字第0912160801 號令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依法應辦理送審之職務,應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 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本部銓敘審定。準此,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依法應辦理送審之職務,應依規定派代送審,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3 條規定,自屬該法適用範圍,其陞遷程序應依該法規定辦理。除借調免經公開甄選職缺者外,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程序進用。倘其借調送審後,擬以所具任用資格原職依規定改為非借調身分,以原職務並未出缺,得免經甄審程序辦理;如擬改借調或再調任其他職缺,除免經甄審(選)職缺外,應依規定辦理甄審(選)。本部歷次規定與上開規定不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