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肆、陞遷 > 陞遷程序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因機關修編得免經甄審改派之適用原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10月11日部銓一字第107465318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9年11月14日89管一字第1956416號函略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職務出缺時,始適用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事宜。在原職務未出缺情況下,機關因修編、改制、職務列等調高等情形,其調整後該職務人員之派代係屬派代權責機關之權責,自無陞遷法第5條之適用。本部100年1月28日部銓一字第1003309785號函略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既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洽商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後認定,均屬新設機關,是其人員若有符合陞遷法第5條第2項(現為第3項)第1款規定,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情形,則得免經甄選規定辦理。
二、依陞遷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他機關人員配合政府政策或組織修編移撥安置至本機關,得免經甄選,及依本部100年1月28日函規定,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各機關,經權責機關認定係屬新設機關,依規定於改制之日配合移撥至新機關之人員,本即得免經甄選。至如非屬上開情形之機關內修編,依陞遷法第5條第1項及本部89年11月14日函,機關因修編將原職務註銷後改置他職務,或職務列等調高等情形,非屬職務出缺,原則上得免經甄審程序;惟審酌機關尚得因業務需要,以註銷低職務改置較高職務方式進行組織修編,如是類人員均得免經甄審改派較高職務,似有違公務人員陞遷公開、公平、公正精神。為符陞遷法制定之目的,爰經檢討研議,重行規範因機關修編得免經甄審改派之適用原則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通案性法令(含考試院會議決議)修編,且修正後機關編制表總員額數未增加,或採共用編制員額而未限制較高職等(級別)員額比例上限,非屬職務出缺情形,得免經甄審改派。
(二)人事、主計、政風等一條鞭人員因服務機關改制為新設立機關;或因所在單位依中央主管機關通案性法令(含考試院會議決議)經服務機關修編,且修編後一條鞭單位員額數未增加,非屬職務出缺情形,得免經甄審改派。
(三)前開情形修編後之機關編制表總員額數或一條鞭單位員額數雖增加,惟與擬改派人員原職務相當列等以上職務之員額數並未增加,得認定屬職務未出缺之情形,並得免經甄審改派。
(四)非屬上述情形者,仍應依陞遷法相關程序規定辦理陞任甄審。
三、本部93年5月26日部銓四字第0932370020號書函、101年1月17日部管一字第1013546939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