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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國家考試及格之國營事業人員,於各該公司民營化前,有意轉任其他公務機關者,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規定,參加他機關之公開甄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0月17日89銓一字第194557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依本法行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現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現為擇優陞任,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第5條第2項(現為第3項)規定:「……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現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各機關職缺(現為本法第5條第2項所定各機關職缺)……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現為……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現為公告3日以上);……。」
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時,其從業人員願隨同移轉者,應隨同移轉。但其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2項)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時,其從業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者或因前項但書約定未隨同移轉者,應辦理離職。其離職給與,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標準給付,不受年齡與工作年資限制,並加發移轉時薪給標準6個月薪給及1個月預告工資;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得比照適用之。……」準此,公營事業民營化時,從業人員隨同移轉或不隨同移轉之權益保障,悉依上開規定辦理。復依前開陞遷法第1條及第5條規定,本案建議事項(按:具有國家考試及格之國營事業人員,於各該公司民營化前,有意轉任其他公務機關者,得不受陞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限制,由用人機關逕予調任),實難同意照辦。惟本於照顧政府整體公務人員之宗旨,建請轉知是類人員服務機關,應主動提供轉調其他機關之相關資訊。

附註: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業於92年1月15日修正為「(第1項)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從業人員願隨同移轉者,應隨同移轉。但其事業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2項)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之日,從業人員不願隨同移轉者或因前項但書約定未隨同移轉者,應辦理離職。其離職給與,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金給與標準給付,不受年齡與工作年資限制,並加發移轉時薪給標準6個月薪給及1個月預告工資;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得比照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