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 年10 月20 日89 銓一字第1955347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9 年9 月13 日89 銓一字第1930041 號函釋略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8 條第1 項第3 款(現為第2 款及第3 款)自願調任低一官等職務或調任同官等低一職等職務案件,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適用範圍,請逕依上開任用法規定辦理。關於所詢上開人員得否免經公開甄選程序,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本法第5 條第2 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2 條之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準此,各機關職缺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經公開甄選程序評審。是以,他機關現職公務人員自願降調本機關職務時,尚不得依任用法規定,逕行辦理指名商調。
附註: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 條業於98 年7 月10 日修正為「(第1 項)本法第5 條第2 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2 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3 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