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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技監職務如由本機關或他機關人員陞遷時,得否免經甄審或公開甄選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5月21日90銓二字第202179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0條(現為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幕僚長、副幕僚長、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人員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又本部90年3月28日90銓一字第2005717號函略以:「……陞遷係包含陞任與遷調,因此,一級單位主管(如中央機關司、處長職務)遷調列同一序列職務(如參事),自可依本法第8條第1項但書(現為第2項)規定:『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免經甄審程序。(現為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辦理。惟如由次一序列人員陞任(如研究委員、副司〈處〉長)與一級單位主管列同一序列之職務」(如參事)者,因屬陞遷,仍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甄審。」據此,參事、技監職務如與一級單位主管列同一遷調序列者,得免經甄審程序予以遷調,惟如由本機關次一序列人員或他機關人員陞任,仍應依陞遷法之規定辦理甄審。至主任秘書則屬機關之幕僚長,依上開規定,得免經甄審,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附註:陞遷法第10條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第1項)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1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第2項)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4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