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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出缺,經公開甄選,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圈定陞補,惟機關首長有不同意見未予圈定,得否重行公開甄選另行遴才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4月5日部銓四字第093234801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現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現為擇優陞任,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及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機關首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現為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時,應加註理由)。」其立法說明略以,考量於公平、公開、公正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事宜之際,尚能兼顧機關首長用人權。爰使機關首長對於甄審委員會報請其圈定陞遷之人員有不同意見時,得不予圈定,退回重行依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陞遷。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規定:「本法第9條第2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指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與由他機關人員陞遷(現為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之改變,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事項。」某市公所職務出缺,經依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外補公開甄選,機關首長對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之人選有不同意見不予圈定陞補人選,是否僅能依前開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改依其他遴選方式辦理,抑或得重行以外補方式辦理公開甄選另行遴才疑義,係屬機關首長基於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之審酌考量,與陞遷法並未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