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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獲得之各類勳章、獎章,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規定,免經甄審優先陞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9月20日部銓一字第0932402044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機關人員最近3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無第12條(現為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現為第4款)所稱勳章,依勳章條例之規定。陞遷法研擬過程中,本部函請考試院審議之該法草案條文說明略以:「一、明定各機關公務人員最近3年內具有特殊工作績效者(如依勳章、獎章條例獲頒勳、獎章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以拔擢優秀人才。……其中第1款所稱勳章,將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係指依據勳章條例獲頒之勳章而言。……」準此,依上開規定明定之勳、獎章種類及其立法說明,其所稱之勳章指依勳章條例頒給之勳章;所稱之獎章,係指依獎章條例頒給之獎章。至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及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獲得之各類勳章、獎章,則無陞遷法第11條免經甄審優先陞任規定之適用。

附註:陞遷法第11條第1項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一、最近3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二、最近3年內經核定1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三、最近3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四、最近5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六、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