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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尚不得因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僅選擇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之職務,統籌辦理陞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6月5日部銓一字第0972950198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9年11月13日89銓一字第1964069號書函規定:「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第2項(現為第4項)規定:『編制員額較少或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人員之陞任甄審(現為陞遷甄審〈選〉)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前項(現為第1項)之限制。』以該項規定業明定係以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而非機關內之職務,是以,尚不得將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之職務,併同該機關職務辦理甄審。」爰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