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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缺辦理陞遷時,是否僅以出缺職務原職系或同時考量該職缺確定可改歸之其他職系,認定為該出缺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8月27日部銓一字第0972971526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5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第6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陞遷法就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係規定應依陞遷序列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逐級辦理陞遷,並未對甄審作業內容及程序作細部規範。
二、各機關辦理陞遷作業,需視機關特性及業務需要等層面作不同作業程序考量,又出缺職務之職務歸系係屬各機關依規定辦理之權責。爰各機關職缺辦理陞遷時,是否僅以出缺職務原職系或同時考量該職缺確定可改歸之其他職系,認定為該出缺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規定辦理陞遷,宜由各辦理機關自行審酌處理,以符機關彈性用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