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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有關主管機關及甄審委員會協會代表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8 月18 日部銓一字第0983062576 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細則第7 條第2 項(現為第4 項)所稱「各主管機關」,係指本細則第6 條所稱之主管機關。各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其所屬人員,參加其所在行政區域內地方機關成立之公務人員協會,各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之甄審委員會亦應有協會代表之指定委員。

二、各主管機關新一屆甄審委員會委員業經機關首長任命後,始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該屆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細則第7 條第2項(現為第4 項)之適用。另各主管機關甄審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如甄審委員會協會代表之指定委員出缺時,應依原指定程序由機關首長指定其他協會代表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