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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職務出缺經核定由次一序列人員辦理內陞時,同一序列同仁於內陞職缺甄審時提出遷調意願,不宜併同簽請機關首長圈選陞補或調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2項、第8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11月3日部銓一字第098312083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第8條第2項規定:「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2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是以,陞遷序列表為各機關辦理內陞作業逐級辦理陞遷之準據,並依序列表中所定層級界定陞遷順序。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含決定擬辦理內部同一序列之遷調或次一序列之陞任)或外補後再行辦理。至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得免經甄審程序辦理。機關職務出缺辦理內陞作業,由次一序列人員辦理內陞時,同一序列同仁於內陞職缺甄審時提出遷調意願,得否併同簽請機關首長圈選陞補或調任一節,以機關職缺內陞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機關首長已決定該職缺由內部次一序列人員陞任,該職缺於辦理陞任時,不宜同意同一序列與次一序列2個序列人員併同辦理陞遷,避免有違陞遷法第6條逐級陞遷之立法意旨。

附註:
一、陞遷法第5條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第2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二、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業於112年11月16日修正為「本法第5條第2項所定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同條第3項所定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本法第2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