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肆、陞遷 > 陞遷程序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實施後,地區辦公室人員之陞遷,不得授權該單位自行辦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8月1日89銓一字第192827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現為依功績原則,兼顧內陞與外補),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現為擇優陞任,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第5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之職缺外,應就本機關或他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第2項)(現為第2項及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公開甄選。」所詢本法施行後,地區辦公室人員之陞遷,可否授權該單位自行辦理,以地區辦公室如非具機關性質,依上開規定,則不宜授權該單位自行辦理。

附註:本法第5條業於112年5月17日修正為「(第1項)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第2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第3項)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之人員。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