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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由當選公告原列候補人員依序褫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0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 年3 月20 日部銓一字第0983039297 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1 年5 月3 日部銓一字第0912139651 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 條第3 項(現為第7 條第10 項)規定,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至各該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產生則為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 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8 條(現為第7 條)所明定。另本部89 年11 月29 日89 法二字第1967927 號書函,針對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如因職務異動出缺時,得否由票選之候補人員遞補疑義規定略以,每年度票選考績委員會委員時,如於當選公告中列有候補人員者,得於票選委員出缺時,由原列之候補人員依序遞補。有關陞遷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請比照上開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遞補之規定辦理。準此,各機關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擬由當選公告原列候補人員遞補時,應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倘未依序遞補,其陞遷委員會之組成,核與上開規定意旨不符,由該委員會作成之決議,其效力即難謂無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