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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內陞作業,不得將首長綜合考評與個別選項分數加總後,以合計之分數送甄審委員會審查;辦理外補作業宜將未符外補資格條件人員之相關辦理情形,併同提甄審委員會;甄審委員會就前3名如有意見,僅得以建議方式提供機關首長參考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9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3月16日部銓一字第109490985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9 條第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第10 條規定,以及本部99 年6 月22 日部銓一字第0993215156 號電子郵件,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人事單位應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依陞遷法第7 條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造列名冊,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甄審委員會評審並排定名次時,係就候選人依規定評分後之各項資績分數加以審查;再依審查後確認之積分作為排定名次或遴用順序之依據,且無法以其他非法定方式予以排定。是以,如將首長綜合考評與個別選項分數加總計分,以合計之分數提甄審委員會審查,將致甄審委員無從確認各該項目之分數,有礙甄審委員會就陞遷候選人各項資績評分之審查,爰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
二、機關辦理外補作業得否擇優面試或訂定錄取標準(如將面試成績為前3 名但未達80 分之人員不列入機關首長圈選名單),以及訂定標準後得否由甄審委員會決議將面試成績前3 名,並已達標準之人員不予列冊報請機關首長圈選一節:
(一)依本部98 年9 月25 日部銓一字第0983107652 號書函,機關辦理外補公開甄選,如將具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者之面試成績須達特定錄取標準,或其相關資格應符合機關業務需要,訂為外補人員之資格條件限制之一,並經機關依規定公告後,該機關雖可僅將其中符合外補資格條件之人員(如面試成績須達特定錄取標準),依規定造冊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或僅請其中符合外補資格條件之人員參加面試;惟仍宜將未符外補資格條件人員之相關辦理情形,併同提甄審委員會確認或知悉,以符公平、公開、公正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之意旨。
(二)另依陞遷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 款、第3 款規定,甄審委員會就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審查後,如均符合機關依陞遷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之公開甄選資格條件及標準,即應排定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再依陞遷法第9 條第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 條第1 項、第2項規定,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 名圈定陞補之(按:如陞遷2 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2 倍中圈定陞補之)。是以,符合機關所定公開甄選資格條件及標準之陞遷候選人員,甄審委員會即應依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排定名次,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 名圈定之,如有意見僅得以建議方式提供機關首長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