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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審委員會委員為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但業以書面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且未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者,無迴避之必要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6月2日部銓一字第109493253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之甄審委員,如業以書面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且未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則該陞遷案件應認屬非涉其本身之案件,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 條規定涉及本人之甄審(選)案,應行迴避之情形,除另有涉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及甄審委員會於審議該案件時如有討論其放棄情形外,尚無應行迴避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