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機要人員得擔任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惟因非屬公務人員陞遷法第3 條所定適用對象,尚無法擔任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又以其係占本機關職缺人員,爰得擔任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是以,機關之甄審委員會與考績委員會如合併設置時,因委員兼具甄審委員及考績委員身分,爰機要人員僅得擔任指定委員,尚無法擔任票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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