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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所稱之「主管人員」及第14條第2項所稱之「主管職務」包含法定兼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 年8 月9 日89 銓一字第1932198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對職務列等(稱階、等階)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之遷調。……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現為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四、所屬機關首長(現為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同法第14 條第2 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同法施行細則第12 條第2 項(現為第14 條第1 項)規定,本法第14 條第2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據函稱:某機關組織條例第11 條規定:「本會置……科長26 至34 人……,其中15 人得由技正兼任……」,以某甲兼科長職務既係依組織條例11 條規定設置,應屬法定兼職,且任該職務者,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是以,為本法第13 條所稱之「主管人員」,並為本法第14 條第2 項所稱之「主管職務」。

附註: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3 條業於98 年4 月22 日修正為「(第1 項)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第2 項)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