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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分配實務訓練人員擬辦理改分配,以改分配仍具考試分發性質,無須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甄選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2月26日89銓一字第197458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1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或遴用以1次為限。但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者,得視機關需要,改行分配。」第13條(現為第14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保訓會(現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原實務訓練機關(現為用人機關)依規定派代,完成分發程序。」以是類人員尚未完成考試程序未取得考試及格證書,改分發仍具考試分發性質,自毋須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辦理甄選。

附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1條業於111年2月16日修正為「考試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1次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用人機關調整職務或報經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改行分配:一、所分配職務與考試等級類科顯不相當。二、所分配職務依規定須辦理特殊查核而拒絕接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三、依法律規定有迴避任用或限制任用之情形。」